违反《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规定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宛发[2007]6号)规定。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十禁止”第一款的,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公安机关查办的赌博案件,凡涉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应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凡漏报、拖报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十禁止”第二、七、八款的,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并离岗培训半年,离岗培训期间停发津贴、补贴。违反两次以上(含两次)或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核减单位人员编制。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十禁止”第三、四、五、六、九、十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机关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十禁止”所列行为的,按照行风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责任制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使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级各单位要采取措施,强化管理,确保本办法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