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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交纳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03 点击:

一、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每名党员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自己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不得无故拖欠或不交党费。

二、统一规范党费交纳时间。每月的1日为“党费交纳日”,在固定时间内每名党员应及时主动足额向所属党小组、党支部交纳党费。如遇节假日可适当顺延。在收取党费的同时,应及时在《党费证》上填写党费金额及交费时间。各党支部在每月10日前向局党委缴纳本月的党费,并及时换取党费收据。

三、党费收缴标准

(一)各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个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般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交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四)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性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六)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金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七)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八)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九)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四、党费交纳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

(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按时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足额。党员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党费,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而少交。各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随时掌握党员当年工资收入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党费。

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并按要求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工作,如实填写《党费证》,完善党费收缴手续,做到帐帐相符、账款相符、适时公示、足额收缴、按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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