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人教[2003]548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3.11.03
实施日期:2003.11.03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
第一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 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 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第十条 申报人员必须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的在岗技师。
第十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条件为:
(一)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工人,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具体办法按相应竞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的评审赋分标准
第十三条 学历得分(4分)。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毕业,且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所学工种(专业)对口。
第十四条 鉴定结果得分(最高为55分)。通过鉴定站鉴定,具备所申报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其中:
知识考试60—100分,折算为12—20分;
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为21—35分。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得分(最高为15分)。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4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3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3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2分。
第十六条 技术攻关得分(最高为10分)。在优质产品的关键工序或重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起关键作用,每项3分;解决生产(工作)急需或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每项2分。
第十七条 技术比赛得分(4分)。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6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3名。
第十八条 技术论文得分(最高为4分)。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2篇以上(申报高级技师者要求3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申报高级技师者2篇)被专家认为有独特见解(2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在地(市)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 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2分)。
第十九条 推广应用能力得分(最高为4分)。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项1分。
第二十条 合理化建议得分(最高为4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条1分。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比赛、技术论文、推广应用能力、合理化建议等的起算时间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开始起算;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从受聘技师职务开始起算。
第五章 任职资格考评的报名及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须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按《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技术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理论知识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水利分库中提取;实际操作考核试题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命题,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
第二十五条 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鉴定合格后,可向所在基层单位劳资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张。
(二)学历证明原件、高级工证书原件或技师证书及受聘证明(聘书)原件。
(三)工作总结(取得高级工资格或受聘技师后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等)。
(四)证明自己能力及业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对举报的情况要逐一核实处理,最后将全部材料按规定逐级报送。
第二十八条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由基层评委会评审,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由水利部评委会评审。评审时评委对其亲属及本单位申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专业(工种)评议小组,每组由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含3人)组成,依照赋分标准打分,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总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认为基本具备条件,可送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评审通过;总分未达到70分者,经评委会全体会议确认,即认为未达到最低条件,不经投票即予否决。
第六章 证书的核发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单位劳资部门和将基层评委会评审合格的技师花名册及申报表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并给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水利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水利行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由单位法人代表在岗位设置范围内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士观原因,不履行职责,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六条 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一线工作,调离生产一线或受聘岗位后,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内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任职期满后,须写出任职工作总结,并由单位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劳资部门、评委会和鉴定站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劳资部门、评委会和鉴定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须申报;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