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3 点击: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3.10.25
实施日期:1993.10.25
修改日期:
法规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地矿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主管厅(局)、水利(水电)厅、局: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日以120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贯彻执行《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现就开办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国有矿山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与采矿登记机关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办理采矿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定。
上一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